漯河市教育局
漯河市教育系统社会信用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漯河市教育系统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以信用漯河城市建设为指导思想,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漯河市教育系统社会信用制度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教育行业从业人员,及各级各类学校学生。 第三条 信用制度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漯河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漯河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及教师、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能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教师、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育从业人员和学生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教育从业人员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营私舞弊的,作为失信处理。同时,各级教育职能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均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各级教育职能部门根据信用记录对有关机构、人员的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年度考核、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各层级评优评先。学生在国家、省统一考试过程中的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学校(含民办)失信行为,视失信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戒,并对学校有关负责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开展“诚信单位”建设,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强化过程监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全面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校风、教风、学风、校务公开等方面建设工作,以教育诚信促进社会诚信。 第八条 推进“诚信校园”建设,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诚信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突出诚信教育内容,监督和促进学生诚信品行的养成。在评价中落实学生日常行为准则,各种评优评先表彰,将诚信纳入评比细则,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和评价标准,不断优化学校育人环境。引导教育从业人员讲究学术诚信,杜绝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现象发生,建立科学评价方法,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完善“诚信考试”建设,在各类升学考试中,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工作人员履职诚信建设工作。考试工作人员要自觉签订《诚信考试工作责任书》,自觉遵守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规定及当次考试《考务细则》要求,认真履职履责,恪尽职守。考生要自觉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在报名、信息填报、考试过程中遵纪守规,所提供信息、证件真实;考试中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及《考务细则》要求,听从监考员的安排和指令,杜绝一切舞弊行为。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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