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与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区教科体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西城区教育办,局属各学校、幼儿园: 发展民办教育是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理顺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审核、审批与管理关系,更好地促进民办学校、幼儿园发展,经市教育局研究,现就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审批与管理。 (一)民办学前教育。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审批,由各级主管基础教育的部门负责”、“省负责制定幼儿园审批条件,宏观指导全省的审批工作,具体负责公办幼儿园改制的审批。省辖市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安排辖区内的审批工作,同时负责制定幼儿园的审批办法,指导辖区幼儿园的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辖区内使用的办园许可证。县(市、区)根据省、市两级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的审批工作”的要求,我市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实行属地管理,由拟办幼儿园所在地基础教育(或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审批结果报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和基础教育科备案。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精神,我市民办小学、初中的设立实行属地管理,由拟办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审批结果报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和基础教育科备案。 (三)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精神,临颍县、舞阳县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审批与管理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区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审批,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校外培训机构 面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核,审批、管理由各县区教育局负责。 (五)市区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原管理隶属关系不变。 二、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严把民办学校、幼儿园“入口关”。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和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对民办学校进行审批。 审批时,要对办学者的校舍、资金、师资等办学条件及办学目的和管理能力进行认真的审核和评估。对不具备办学条件,以及申办者不适宜从事办学活动的不予审批。对符合办学条件的要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简化程序、限时办结。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学许可证制度,对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作为依法办学的依据。 对无证办学者,一经发现,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三、强化督导,严格管理,进一步提升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水平。 (一)完善年检制度。各县区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年检制度,并把年检和平时督查相结合,定期对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对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 (二)规范办学行为。各县区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机构与管理措施,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按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实施教育教学,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提升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 (三)确保安全稳定。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与稳定工作,督促指导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措施,强化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督导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聘任教职员工,并保障落实有关待遇,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认真做好教师队伍的稳定工作。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有关政策、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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